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根旺
陳根雄
陳美枝
陳美雲
陳建州
陳怡如
陳怡文
陳怡瑾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根本間確認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值為新台幣(下同)89,615,983元
(依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依被上
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12分之1 ,據此計算,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7,467,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