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3號
原 告 張啟明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張啟祥
張黎玲
張黎珠
張黎琴
張黎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被 告 張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內容欄關於「臺北市○○區○○○○段000 ○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000 ○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