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403號
SLDM,107,審簡,403,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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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逸儒
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673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250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蔣逸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黃川如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蔣逸儒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 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11月6 日前,在址設臺北市○ ○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 文德分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下稱合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等物, 以店到店宅急便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許政義」之人,復透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 之密碼。而「許政義」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 示之黃莉玲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蔣逸儒之上揭元大銀行、聯 邦銀行、合庫銀行之帳戶內。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報警處 理,再經警循線查獲蔣逸儒,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蔣逸儒於本院之自白。
黃莉玲陳思彤賴隆文陳柏勳陳育瑩蘇育嫻、温 嘉玲、黃川如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屏 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帳戶 客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聯邦銀行基本資料及存摺 存款明細表、合庫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




三、核被告蔣逸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交付元大銀行 、聯邦銀行、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予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 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 斷。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事實具有同一案件之 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 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 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末查:被告蔣逸儒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 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 、2 、 6 、8 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編號3 、4 、7 之被害人則 表示不向被告請求民事賠償;另編號5 之被害人經本院合法 通知後未到庭),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 啟自新。惟為兼顧被害人黃川如之權利,故再依同條第2 項 第3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支付方式,向 黃川如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 款 時 間│詐 欺 方 式│ 匯款金額 │所匯入之│
│ │ │ │ │(新臺幣)│被告帳戶│
├──┼───┼───────┼──────────┼─────┼────┤
│ 1 │黃莉玲│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黃莉玲佯稱│ 30,000元│元大銀行│
│ │ │晚間8 時28分 │為網路賣家shopping99│ │ │
│ │ │ │客服人員,表示因帳號│ │ │
│ │ │ │遭盜用,有多訂12筆訂│ │ │
│ │ │ │單,若未取消將會扣款│ │ │
│ │ │ │5,000 餘元費用,致黃│ │ │
│ │ │ │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 │
│ │ │ │金後,以跨行存款方式│ │ │
│ │ │ │匯入 │ │ │
├──┼───┼───────┼──────────┼─────┼────┤
│ 2 │陳思彤│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陳思彤佯稱│ 8,112元│元大銀行│
│ │ │晚間8 時41分 │為網路賣家蝦皮人員,│ │ │
│ │ │ │表示因內部疏失致將持│ │ │
│ │ │ │續扣款12次,致陳思彤│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 │ │
│ │ │ │款 │ │ │
├──┼───┼───────┼──────────┼─────┼────┤
│ 3 │賴隆文│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賴隆文佯稱│ 17,985元│元大銀行│
│ │ │晚間8 時36分 │為網路商家99購物網站│ │ │
│ │ │ │,因其於購物時誤設定│ │ │
│ │ │ │為分期付款,致賴隆文│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 │ │
│ │ │ │款 │ │ │
├──┼───┼───────┼──────────┼─────┼────┤
│ 4 │陳柏勳│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陳柏勳佯稱│ 29,987元│聯邦銀行│
│ │ │晚間8 時57分 │前於超商取貨時,因店│ │ │
│ │ │ │員重複刷批次條碼,將│ │ │
│ │ │ │扣款24本書籍費用,須│ │ │
│ │ │ │予以取消,致陳柏勳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款│ │ │
├──┼───┼───────┼──────────┼─────┼────┤
│ 5 │陳育瑩│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陳育瑩佯稱│ 17,412元│合庫銀行│
│ │ │晚間11時2 分 │為網路商家客服人員,│ │ │
│ │ │ │因匯款時按錯自動扣款│ │ │
│ │ │ │,致陳育瑩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匯款 │ │ │
├──┼───┼───────┼──────────┼─────┼────┤
│ 6 │蘇育嫺│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蘇育嫺佯稱│ 9,424元│聯邦銀行│
│ │ │晚間10時34分 │係網路商家衣芙購物網│ │ │
│ │ │ │站客服人員,因於超商│ │ │
│ │ │ │付款取貨時,店員誤刷│ │ │
│ │ │ │條碼,致交易設定為批│ │ │
│ │ │ │發數量,致蘇育嫺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匯款匯│ │ │
│ │ │ │入 │ │ │
├──┼───┼───────┼──────────┼─────┼────┤
│ 7 │温嘉玲│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温嘉玲佯稱│ 29,988元│合庫銀行│
│ │ │晚間10時15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因│ │ │
│ │ │ │店家電腦系統錯誤,造│ │ │
│ │ ├───────┤成重複購買20項商品,├─────┤ │
│ │ │105 年12月7 日│致温嘉玲陷於錯誤,分│ 30,000元│ │
│ │ │晚間10時35分 │別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匯款匯入 │ │ │
├──┼───┼───────┼──────────┼─────┼────┤
│ 8 │黃川如│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黃莉玲佯稱│ 29,785元│元大銀行│
│ │ │晚間7 時52分至│為網路賣家shopping99│ │ │
│ │ │8 時35分許 │工作人員,因疏失誤設├─────┤ │
│ │ │ │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 8,412元│ │
│ │ │ │連續扣款12個月,須取│ │ │
│ │ │ │消設定,致黃川如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 3,385元│ │
│ │ │ │櫃員機提領現金後,以│ │ │
│ │ │ │跨行存款方式匯入 │ │ │
└──┴───┴───────┴──────────┴─────┴────┘
附表二:
┌──┬────┬─────────┬─────┬─────┐




│編號│支付對象│支 付 日 期 │應支付金額│合 計│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 黃川如 │自107 年6 月15日起│ 2,000元│ 18,000元│
│ │ │至108 年2 月15日止│ │ │
│ │ │,按月於每月15日前│ │ │
│ │ ├─────────┼─────┼─────┤
│ │ │於108 年3 月15日 │ 3,000元│ 3,000元│
├──┼────┴─────────┴─────┼─────┤
│總計│ │ 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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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