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7年度,17號
SLDM,107,審交重附民,17,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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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何秉宥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楊騰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楊騰佑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 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後被告楊騰 佑已與原告和解,原告乃同意對其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 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 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 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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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