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212號
SLDM,107,審交易,212,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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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騰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1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騰佑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下午1 時 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北市 士林區天母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天母北路 72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迴車前,應暫停並看清 有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車往左迴轉,適有行經無號誌路 口未減速慢行由告訴人何秉宥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 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雙方因而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何秉宥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內外踝骨折 之傷害,因認被告楊騰佑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何秉宥告訴被告楊騰佑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 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7 年7 月23日調解紀錄表 、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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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