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7年度,7號
SLDM,107,交簡上附民,7,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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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蔡幸燕
被   告 李柏翰
      黃國琳
      李永源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交簡上字第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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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