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辰徽
具 保 人 吳家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吳辰徽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由具保人吳家豪於105 年10月20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 著,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本院卷2 第109 頁、卷5 第65頁 )、拘票暨報告書2 份(本院卷3 ,第83頁至90頁、第91頁 至98頁)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