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74號
KLDA,106,交,74,2018082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74號
原   告 趙國樑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吳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
理所民國106年5月22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怚誑颿Y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8 條 之交通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7 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阰鴔i原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 )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則為該所 民國106年5月22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惟原告起訴後,因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 站(下稱基隆監理站)於107年1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而原由基隆監理 站以臺北區監理所名義所為包括前揭裁決及相關行政訴訟之 職務則均移交臺北市區監理所,嗣臺北市區監理所亦由其代 表人袁國治以臺北市區監理所名義具狀向本院承受訴訟,依 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抪N旨,應予准 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5年12月31日10時38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由 東北往西南方向,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下稱系 爭平交道)時,因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卻仍不停 車而逕行闖越,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 發機關)據臺灣鐵路管理局就系爭平交道設置之監視錄影設 備所攝錄影像畫面,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於106年 3月15日製發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原告逕行舉發,應到案



日期為106 年4月29日前。嗣原告於106年5月2日以書面陳述 意見,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函詢結果,舉發機關以106年5 月9 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4076號函復原舉發違規事實明 確,並檢附違規影像光碟供參,臺北區監理所遂於106年5月 22日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 00號對原告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交 通違規行為,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及記 違規點數3 點,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且於同日對原告送達上開字號之裁 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原告不服,於106 年6月7日向本 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於前揭時地騎駛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平交道,正要去光一 路、華一街吃麵,因血糖過低導致身體不適、全身無力,故 經過系爭平交道時,未抬頭見遮斷器是否下降,亦未見閃光 號誌閃爍,僅係兩眼直視前方持續騎駛機車,就騎過系爭平 交道了。依監視器畫面及舉發照片可見,原告通行系爭平交 道時,正在遮斷器下方,若當時有警察或義交在場指揮,原 告就會停車。且本件交通違規僅憑錄影採證,亦不知有無誤 差。又原告事後多次至系爭平交道觀察,發現火車經過而遮 斷器升起後,不到5秒警鈴又響起,且遮斷器不到5秒又放下 ,設計不良,根本來不及通過,感覺起來像要陷害人民。此 外,原告縱闖越平交道,然未造成交通事故,予原告此等處 罰,實屬過重等語。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 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錄影畫面顯示當日 10時38分47秒起,警鈴已響、閃光號誌燈已顯示,且遮斷器 於10時38分55秒時啟動放下,表示即將有火車駛來,惟原告 仍騎駛系爭機車於10時38分56秒至59秒間逕行闖越系爭平交 道,違規屬實。故原舉發並無不當。則臺北區監理所依法裁 處,應屬適法。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 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鐵路平交 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 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 ,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而汽車 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



  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者,處1萬5,000 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且汽車駕駛人有同 條例第54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 3點,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原告本件行為時之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 、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可 知,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鐵路平交道時,若有「不遵守看守 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 斷器開始放下」等情形之一,而仍強行闖越者,即應依同條 例上開規定裁罰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非以上開各種 情節均發生為必要
  ,合先敘明。查:
 ■怳W開事實概要欄所載,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裁決書,及臺北 區監理所提出之系爭舉發單暨送達證書、交通違規案件陳述  單、舉發機關106 年5月9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4076號函 及警察回覆單影本、系爭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影本、本件違規 影像檔案光碟等件在卷可參外,前揭違規影像光碟業經本院 於調查程序當庭播放而勘驗錄影畫面內容,其全程詳如附件 ,亦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可憑。而原告對其即為錄影畫面中 騎駛系爭機車通過系爭平交道之人,亦無爭執。又有關系爭 平交道之警鈴、設於各行向入口前之閃光號誌及遮斷器等設 備於105年11至106年2月間均屬正常,則有卷附舉發機關106 年9 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8273號函復之設備維護保 養紀錄及系爭平交道各個入口處閃光號誌照片及位置圖可稽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均堪認屬實。可知,原告騎駛系爭 機車進入系爭平交道時,均屬正常之警鈴已響及燈光號誌已 顯示約9 秒,甚至於原告駛入系爭平交道時,其駛入系爭平 交道之北端入口上方遮斷器亦已開始作動而降下約2 秒,降 幅已約達30度,原告卻無視前揭諸多警訊,未稍作停止,即 繼續往前行駛而闖越系爭平交道,則原告於上述時地確有行 為時之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之交通違規行為甚明。 ■阰鴔i雖主張當時若有警察或義交在場指揮,其就會停車云云 ,然與前述行為時之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規定意旨不符,臺 北區監理所亦非以其有「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之違規事 實而予以裁處,乃原告此部分主張,殊屬無據。原告又稱其 縱闖越平交道,然未造成交通事故,予原告此等處罰,實屬 過重云云。惟原處分所引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同條例第92條第4 項所定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



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 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之授 權而訂定發布,既無違法律保留原則,且已就到案時間及因 車種而可能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差異,訂定不同裁罰標準, 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核與母法規範目 的尚無牴觸,亦未逾越授權範圍,是被告據以為本件裁罰基 準,於法有據。況違規闖越平交道之人,若尚因而肇事者, 除依同條例第54條規定,有較重之處罰外,另可能有其他民 刑事法律責任,絕非等同處理。原告復無其他法定減免責任 事由。從而,原告前揭主張,亦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坉鴔i雖另稱其事後多次至系爭平交道觀察,發現火車經過而 遮斷器升起後,不到5秒警鈴又響起,且遮斷器不到5秒又放 下,根本來不及通過,像要陷害人民云云。惟不僅原告「事 後」就系爭平交道之觀察,除非相關警報設備有所故障,否 則與其本件違規無關。且據本院就前揭違規影像光碟勘驗錄 影畫面,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之遮斷器,係於警鈴已顯及閃 光號誌已顯示後約8 秒啟動下降,符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 局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業程序第291條第1款:「自動遮斷機 ,應依下列規定調整:1.自動遮斷機之關閉動作,應在警報 動作開始後,6秒至8秒啟動。」之規定,亦無上開原告所稱 情事。又系爭平交道之警鈴、設於各行向入口前之閃光號誌 及遮斷器等設備於105年11至106年2 月間均屬正常,亦如前 述。乃原告前揭指摘,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況原告本件違 規係於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及燈光號誌已顯示約9 秒,甚至 其駛入之北端入口上方遮斷器已開始作動而降下約2 秒,其 方駛入系爭平交道,亦如前述,若從警鈴響起及燈光號誌顯 示之初觀察,其當時距離系爭平交道尚有數10公尺之遙,甚 至其於接近系爭平交道時,原已放慢速度,卻又臨時加速闖 越系爭平交道。是原告闖越平交道之違規事實明確。 ■伬鴔i復稱其因血糖過低身體不適,正急著去吃麵,即直視前  方騎車,未抬頭查見遮斷器作動或閃光號誌之閃爍云云。惟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如行為人主觀上可認定有出 於故意或過失情形,即屬具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依前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行為時之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規定意旨 ,除顯示所有人車行經平交道時均應禮讓火車外,尚應於警 鈴響起及閃光號誌開始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 示停止時,立即停止在平交道外,以確保安全,甚至因駕駛 人對於平交道之警鈴、閃光號誌、遮斷器等設備何時作動或 看守人員何時表示停止,非均能預見,故應於看到鐵路平交 道標誌或標線後,即將車速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以確保



所有接近平交道之車輛隨時可煞停在平交道外。從而,任何 行經平交道之駕駛人或行人,均應格外注意警鈴是否作響及 相關警告標誌與號誌,即任何駕駛人或行人在接近平交道時 ,均有注意警鈴及相關標誌與號誌之義務,是縱駕駛人行經 平交道時,因自身因素而未聽聞警鈴聲,或目視他方甚至閉 眼開車致未看見閃光號誌開始顯示或遮斷桿已開始下降,而 予以闖越,即使無違規之故意,亦有過失,而仍成立應予裁 處之違規。是被告為原處分之裁決,並無違誤。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 平交道」之違規行為,臺北區監理所依行為時之同條例第54 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系爭裁決書漏載第3 款,惟不影響 本判決結論)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 定,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5,000元及記違規點數3 點,原告並 應依同條例第24條(系爭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4款,惟不影響 本判決結論)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洵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 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 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除徵收第1審之裁判費300元外,即無 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 元,應由 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1 審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
│檔案名稱:2016_12_31_13_23_50_ch14-01.avi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南端遮斷器後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全景。 │
│錄影時間:約40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09秒至16秒。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17秒│錄影畫面呈現系爭平交道全景,左上角劃設黃色網狀線區域為北端入口(行│
│ │向為東北往西南,畫面可見自該入口進入之人車左側)、右上角有OK便利│
│ │商店招牌處則為東端出口(行向為西南往東北,畫面可見從南端入口進入而│
│ │從東端出口離開之人車背面),另攝影機前有一升起矗立之遮斷器則係設置│
│ │在南端入口前。錄影一開始,系爭平交道僅東北往西南車道上有人車往來通│
│ │行,西南往東北車道上則無任何人車。約於06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
│ │作響,惟東北往西南車道上之人車仍繼續通行,且西南往東北車道上亦開始│
│ │出現通行人車。惟北端入口前,於11秒時即有1 輛形似藍色之機車已暫停等│
│ │候(下稱A騎士),而西南往東北行車車道上最後1 輛通過之腳踏車則於12│
│ │秒時從東端出口駛出,東北往西南車道上,在北端入口遮斷器開始作動前最│
│ │後1 輛由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雨衣及長褲之駕駛人(下稱B騎士)所│
│ │騎駛之黑色機車,亦係於12秒時駛入,並於13秒時駛離畫面,此外,尚有少│
│ │數行人仍在繼續通行,約於14秒時,北端入口及南端入口之遮斷器同時作動│
│ │下降,北端入口前有一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外套及長褲而騎駛黑色機│
│ │車之駕駛人(下稱C騎士,於09秒時即已出現在北端入口外遠處而往北端入│
│ │口行進),原已放慢速度,卻又臨時加速閃過A騎士,而於約16秒時駛入北│
│ │端入口(此時其上方遮斷器已降下約30度),並於17秒時駛離畫面(南端入│
│ │口遮斷器亦於此時降至畫面下方),此時雙向尚有其他行人繼續步行在系爭│
│ │平交道內。 │
├─────┼─────────────────────────────────┤
│18秒至40秒│此後即無任何車輛在系爭平交道雙向車道上通行,而北端入口遮斷器於約20│
│ │秒時完全降下,仍有其他行人繼續步行在系爭平交道雙向車道上,東端出口│
│ │遮斷器於22秒時開始作動放下,於約28秒時完全放平,系爭平交道上最後 1│
│ │名行人(由南端入口進入),於29至30秒間,從東端出口遮斷器末端空隙離│
│ │開。此後,即無其他人車於系爭平交道內往來通行,北端入口外逐漸累積停│
│ │等火車通過之行人及機車騎士。又於此過程中,系爭平交道之警鈴均持續作│
│ │響。 │
└─────┴─────────────────────────────────┘
┌───────────────────────────────────────┐
│檔案名稱:2016_12_31_13_23_50_ch13-01.avi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東北側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 │
│錄影時間:約40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6秒至18秒。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17秒│錄影畫面呈現系爭平交道全景(與前述檔案名稱:2016_12_31_13_23_50_ch│
│ │14-01.avi 之錄影畫面大致呈相對位置),左上角劃設黃色網狀線區域為南│
│ │端入口(行向為西南往東北,畫面拍攝自該入口進入之人車正面及左側)、│
│ │右上角與攤商相鄰處則為西端出口(行向為東北往西南,畫面拍攝從該出口│
│ │離開之人車背面)。錄影一開始,系爭平交道僅東北往西南車道上有人車往│
│ │來通行,西南往東北車道上則無任何人車。約於06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
│ │開始作響,且右上角似有燈號開始閃爍;東北往西南車道上之人車仍繼續通│
│ │行,而西南往東北車道上亦開始出現通行人車。惟西南往東北車道上最後 1│
│ │輛通過之腳踏車約於09秒時即已駛離畫面,而東北往西南車道上,於12秒時│
│ │尚有1 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雨衣及長褲之駕駛人(即前述B騎士)所│
│ │騎駛之黑色機車駛入,並於13秒時從西側出口駛出,此外,尚有少數行人仍│
│ │在繼續通行,約於14秒時,南端入口之遮斷器開始作動下降,於15秒時可聽│
│ │聞明顯機車猛催油門聲音,隨即於16秒時有一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外│
│ │套及長褲而騎駛黑色機車之駕駛人(即前述C騎士)從北端入口駛入(反觀│
│ │南端入口前,已有機車騎士暫停等候),並於17秒時通過西南側鐵軌。 │
├─────┼─────────────────────────────────┤
│18秒至40秒│前述C騎士迅速於18秒時從西端出口駛離系爭平交道,而南端入口遮斷器則│
│ │於20秒時完全放下,此時雙向尚有其他行人繼續步行在系爭平交道內,而東│
│ │端出口遮斷器於約23秒時降至畫面內,於約28秒時完全放平,系爭平交道上│
│ │最後1 名行人(由北端入口進入),於36至37秒間,從西端出口遮斷器末端│
│ │空隙離開。此後,即無其他人車於系爭平交道內往來通行。又於此過程中,│
│ │系爭平交道之警鈴均持續作響。 │
└─────┴─────────────────────────────────┘ ┌───────────────────────────────────────┐
│檔案名稱:2016_12_31_13_23_50_ch07-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40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3秒至16秒。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17秒│錄影一開始,可見北端入口前繪有鐵路標字之地面,且持續有人車往北端入│
│ │口方向行進。約於06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作響,畫面中仍繼續有行│
│ │人及機車通行。惟於11秒時,有1 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外套及長褲而│
│ │騎駛藍色之機車之駕駛人(即前述A騎士)及另1 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
│ │色雨衣及長褲之駕駛人(即前述B騎士)幾乎同時行進至上開繪有鐵路標字│
│ │之位置,惟A騎士暫停等候,B騎士則繼續往前行駛而離開畫面,於約12秒│
│ │時,再有1 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外套及長褲而騎駛黑色機車之駕駛人│




│ │(即前述C騎士)出現在A騎士後方,其行進至A騎士右側時,原已放慢速│
│ │度,卻又臨時加速閃過A騎士及右側行人,而於約15至16秒時駛離畫面,其│
│ │駛離畫面後,仍可聽見其引擎聲,此時尚有其他行人繼續往北端入口行進。│
├─────┼─────────────────────────────────┤
│18秒至40秒│仍可聽見C騎士之引擎聲揚長而去,於19秒時北端入口之遮斷器降至畫面內│
│ │,並於約20秒時完全放平,惟尚有行人繼續往系爭平交道內行進,其後接近│
│ │之機車騎士則陸續暫停在A騎士之兩側及後方,而無其他人車再繞過北端入│
│ │口遮斷器而往系爭平交道行進。又於此過程中,系爭平交道之警鈴均持續作│
│ │響。 │
└─────┴─────────────────────────────────┘
┌───────────────────────────────────────┐
│檔案名稱:2016_12_31_13_23_50_ch02-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南端及黃線網狀區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40秒,系爭機車並未出現在畫面當中。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40秒│錄影一開始,可見南端入口前繪有黃色網狀線區域,於約03至04秒時,開始│
│ │有人車往南端入口方向行進。約於06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作響,畫│
│ │面中繼續有行人、腳踏車及機車通行。惟於15秒時1 頭戴灰色帽子、身穿紫│
│ │色背心、黑色長褲且右手拉著菜籃車之女性行人往南端入口步行而離開畫面│
│ │,於19至20秒時南端入口遮斷器完全放下,且有1 理平頭身穿灰色外套及黑│
│ │色長褲之行人恰在遮斷器完全放下前從南端入口進入系爭平交道,並繼續行│
│ │進而於23秒離開畫面外,即無其他人車出現。又於此過程中,系爭平交道之│
│ │警鈴均持續作響。 │
└─────┴─────────────────────────────────┘
┌───────────────────────────────────────┐
│檔案名稱:2016_12_31_13_23_50_ch01-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40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6秒至19秒。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40秒│錄影一開始,可見西端出口外之地面,且陸續有機車從西端出口駛出而繼續│
│ │往西南方向駛離,且均可清楚辨識該等機車之車牌號碼。約於06秒時,系爭│
│ │平交道之警鈴開始作響,後續有多輛機車陸續自西端出口駛出並繼續往西南│
│ │方向駛離,且有行人逆向往系爭平交道步行及奔跑,約於13秒時,有1 頭戴│
│ │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雨衣及長褲之駕駛人(即前述B騎士)所騎駛之黑色│
│ │機車從西端出口駛出而繼續往西南方向駛離,約於14秒時,可聽見明顯機車│
│ │引擎聲,於18秒時,可見1 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深色外套及長褲而騎駛黑│




│ │色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 )之駕駛人(即前述C騎士)迅速自西端出口│
│ │駛出並繼續往西南駛離,之後,除26秒時有1 身著黑色外套及綠色長褲之行│
│ │人往西南方向步行離開畫面、28秒時可見西端出口之遮斷器完全放下及於於│
│ │約36至37秒間有1 身著綠色上衣及粉紫色長褲之白髮女性行人從西端出口遮│
│ │斷器末端空隙離開外,即無其他人車在畫面中出現。又於此過程中,系爭平│
│ │交道之警鈴均持續作響。 │
└─────┴─────────────────────────────────┘
┌───────────────────────────────────────┐
│檔案名稱:2016_12_31_13_23_50_ch08-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40秒,系爭機車並未出現在畫面當中。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40秒│錄影畫面一開始,除僅1 行人即將步行離開畫面外,並無其他人車在畫面內│
│ │。於約06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開始作響,於約26至28秒時,東端出口遮斷│
│ │器降至畫面內並完全放下,整段錄影期間僅有零星行人(最後1 人即為前述│
│ │從南端入口往系爭平交道步行之頭戴灰色帽子、身穿紫色背心、黑色長褲且│
│ │右手拉著菜籃車之女性行人)、機車及腳踏車從東端出口駛出並繼續往東北│
│ │方向離去。又於此過程中,系爭平交道之警鈴均持續作響。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