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曾慧琪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被 告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宣 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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