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22號
KLDV,107,補,522,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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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梁懷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駿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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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