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9號
KLDV,107,補,519,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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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吳劉味
訴訟代理人 吳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黃淡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
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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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