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鄧璞君
被 告 楊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7 年8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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