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02號
KLDV,107,司促,5402,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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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債 務 人 藍靜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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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