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林阿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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