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漢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零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元,約定自91年11月5日起至93年11月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7年8月7日止累計85,720元未給付,其中20,314
元為本金、55,332元為利息、10,0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
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
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7年8月7日止累計248,973元未給付,其中63
,705元為本金、185,26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7年8月7日止累計10,402元未給付,其
中2,767元為消費款、7,63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漢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314 │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漢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67元│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漢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3705 │ │8月0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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