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欽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5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5月
6日起至94年5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7年8月1日止累計94,509元未給付,其中31,885元為
本金、62,54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欽賜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1885 │ │8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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