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
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現金卡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
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柒
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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