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28號
KLDV,107,司促,4928,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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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
    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現金卡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
    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柒
    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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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