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毅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零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