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86號
KLDV,107,司促,4886,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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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毅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零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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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