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秀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秀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7年7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22,991
元未給付,其中211,077元為消費款、11,414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秀瑜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1077│ │7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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