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02號
KLDV,107,司促,4802,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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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葉珈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3年9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94年4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9,49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
  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
  加上100元計算);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
  ;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昭吟 456│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86546 │0000000000│04月 05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804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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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