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億捌仟捌佰陸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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