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14號
KLDM,107,聲,914,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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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宴志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
執聲付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宴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宴志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4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 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宴志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3罪)、10月(共4罪)確 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 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7月27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 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3990 號核准假 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 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 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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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