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52號
KLDM,107,聲,852,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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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子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8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 民國107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6年5月19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於107年8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 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 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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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