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葉黃梅子
訴訟代理人 葉富琦
被 告 張靖芬 嘉義市○○○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於本院上開 補費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抗 告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重抗字第 31號裁定附卷可參。本院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抗告 駁回確定後,復通知原告繳納裁判費,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