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黃銀男
訴訟代理人 陳黃玉蘭
被 告 顏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8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7 年9 月4 日下午5 時宣判之庭期,取消。被告就原告起訴狀之內容,如有異議,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答辯狀、爭點整理書狀,並附繕本一份(或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