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陳維崇
被 告 林麽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