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2號
CYDV,107,補,302,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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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謝秀玲
被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被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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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