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張國棟
張水樹
被 告 方達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6,000 元【計算式:(嘉義
縣○○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元
×占用面積160 平方公尺=1,648,000 元)+(嘉義縣○○鄉○
○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 元×占用面積
80平方公尺=128,000 元)=1,776,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