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黃吳麗美
被 告 李藹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吳麗美、李藹珍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而查,本件涉訟之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又查
,本件供擔保債權之土地及建物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土地及同段206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 鄰
○○路000 ○00號)。依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027號民國107
年7 月12日通知函內容記載,本件系爭不動產於107 年7 月12日
進行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如再減價2 成核定第二次拍賣最低
價額,則其中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最低價額
為1,163,000 元;同段206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嘉義縣○○鄉
○○村0 鄰○○路000 ○00號)部分,最低價額為898,000 元。
上述土地及房屋(註:不含未辦保存鞥記建物)之最低拍賣價額
,合計共2,061,000 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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