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985號
CYDV,107,繼,985,201808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賴清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嚴清欽是否生育子女,如有則提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已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
  無則應具狀予以表明。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嚴清欽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