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 請 人 張憶琪 代 理 人 嚴天琮律師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伊舒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侯名行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憶琪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 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 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在職證明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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