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60號
CYDV,107,司繼,60,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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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李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天寬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被繼承人王天寬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天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主張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核算, 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示,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核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8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天寬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有 三筆土地現經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移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拍賣中。本案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 理人職務,進行遺產清理及受理債權申報等事宜,而被繼承 人之遺產總價值以拍賣鑑定價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9 83,600元為計算標準,聲請酌定其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管理 報酬即為809,836元,俾憑向行政執行署聲明參與分配,另 必要支出如登報費及裁判費所墊付費用合計為1,300元,亦 有提出墊付費用明細表及收據影本等語,請求鈞院准予酌定 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王天寬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 定。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行政執行署鑑價通知所載,參酌其 遺產為三筆土地,依上開執行事件之鑑定價格,合計遺產價 值約為80,983,600元,惟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 行性職務,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與強制執行案件等職務外



,並未執行其他複雜事務,另斟酌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 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為5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相關管理費用共計1,300元,有前揭明 細表及收據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 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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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