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號
CYDV,106,重訴,1,20180815,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尚義
      林春源
      張國長
      林增雄
      賴振源
      林良安
      林增淵
      林瓊珠
上列八人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許文科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許謙治
被   告 許錕治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何陳香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貞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美智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櫻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玫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坤聰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