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吳尚義 林春源 張國長 林增雄 賴振源 林良安 林增淵 林瓊珠上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被 告 許文科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許謙治被 告 許錕治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被 告 何陳香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貞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美智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櫻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玫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坤聰即何順添之繼承人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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