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惠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2,05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