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金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27號
CYDV,106,訴,627,201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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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蔡禎昌
被上訴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上訴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790元【(5,000,000-
1,002,210)+1,000,000=4,997,790】,應徵裁判費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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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