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73號
CYDV,106,司執消債更,73,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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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洪呈維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揆諸本條文立法意旨,更生方案之內容攸關 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對債權人之權 益影響甚鉅,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並使法院正 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應賦予債權人獲 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



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 之效力,附此敘明。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 送達於各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堪信 為真。是本件債權人均已知悉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得於本件裁定前具狀表示意見,先 予敘明。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631,576元,第1期至72期每期清償 4,50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 給付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尤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 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聲請人自行辦理付款, 共計清償6年,並以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清償總金 額為324,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8.9 %(詳參附件聲請人更生方案)。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且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逕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聲請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本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 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 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 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 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履行能力,協助永續性回復信 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 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則因實際受償的 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合理、可 行,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 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及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如 「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參照),予 以客觀判斷,始不違背前述說明。經查:
(一)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弘展實業行,每月薪資24,000元, 另有伙食津貼1,500元,收入共25,500元(計算式:每月 薪資24,000元+伙食津貼1,500元=25,000元),經核聲 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弘展實業行提交之聲請人106年9月至107年2月薪資單據 資料,堪信屬實,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已達盡力清償: 1.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9,136元(包括電費 、水費、個人手機費、勞保費、健保費、伙食費、生活雜 支等支出),另負擔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共12,000 元。聲請人於本院107年5月9日開庭訊問及107年5月21日 民事陳報二狀自陳,因次女於106年10月6日甫出生,配偶 甲○○為照顧次女,目前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無任 何收入,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預定至108年10月5日止, 惟夫妻考量復職後長女照護及後續托兒費用,故期滿後應 不再選擇復職,將專心照顧長女,此有訊問筆錄、民事陳 報二狀及聲請人配偶任職之皆展有限有限公司陳報函文在 卷可稽,故相關費用均由聲請人獨立負擔,先予敘明;經 查,本院前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裁 定准予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其中關於聲請人每月個人生 活必要支出之認定數額,除生活雜支外,其餘項目與聲請 人所提列金額相同,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件卷宗查核無 訛,自屬可採;生活雜支2,000元部分,部分雖無完整單 據,惟考量聲請人尚與兩名未成年子女同住,提列費用應 屬必要;另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聲請人提列每人 每月6,000元部分,應未逾生活必要支出程度,費用亦屬 合理。是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1,136 元(計算式: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136元+兩名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12,000元=21,136元)。 2.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25,5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 21,136元後,餘4,364元,另願提出三商美邦保單解約金 14,632元納入更生清償,以72期計算平均每期203元,共 計4,567元,其願提出逾九成之4,500元供清償,是應已勉 力提出還款方案及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3.況且本條例立法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 及公平性外,並為賦與聲請人重建復甦經濟生活之機會。 本件聲請人更生方案已盡其償還能力,同前所述,如更生 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聲請人 名下財產未具清算實益,反易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 權人同為不利尤甚。且若還款額度逾越聲請人所能負擔之 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 ,則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反受實質之不 利益,適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之保障與本條例為重建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4.本院衡酌前情,認聲請人已提出其最大限度之還款方案及 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該更生方案條件已達



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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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