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92號
CYDV,103,訴,692,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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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上訴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857,801 元(5,467,777 元+1,390,024 元
),應徵裁判費103,3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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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