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劉怡雄
被 告 陳俊和
被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俊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以10 7年度醫易字第1號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照上 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 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