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79號
CYDM,107,訴,279,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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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緝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建榮明知護照係政府發給國民持用赴 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不得將護照交付他人 以供他人冒名或買賣或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竟基於以護 照抵充債務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0日,在嘉義市西區興 業西路舊全買大賣場前,向羅進華借款新臺幣(下同)1 萬 元,並將其所申辦中華民國護照1本(護照號碼:000000000 號)交予羅進華,用以抵充對羅進華之 1萬元債務(羅進華 此部分所涉違反護照條例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05號判決確定)。嗣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 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105年8月17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所核發之搜索票,於羅進華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1 住處,扣得被告上開護照,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護照條 例第29條第2款以護照抵充債務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業於107年6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參本院卷第6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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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