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7年度,3號
CYDM,107,智易,3,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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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通電腦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冠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95、1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億通電腦有限公司陳冠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冠宏就犯罪事實欄一(一)、 (二)、(三)、(四)、(五)所為,均係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嫌,被告億通電腦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各應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被告億通電腦有限公司陳冠宏之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 ,自均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久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5號
107年度偵字第1016號
被 告 億通電腦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冠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宏億通電腦有限公司(設嘉義巿西區民權路494號1樓 ,下稱億通公司)之負責人,以販售及修繕電腦暨周邊相關 軟、硬體產品為業,其明知「Windows 7」、「Windows 10 」、「Windows Server 2008」、「Word 2016」、「Excel 2016」、「Outlook 2016」、「PowerPoint 2016」、「 Access 2016」、「Publisher 2016」、「OneNote 2016、 「Word 2013」、「Excel 2013」、「Outlook 2013」、「 PowerPoint 2013、「Access 2013」、「Publisher 2013」 、「InfoPath 2013」、「OneNote 2013」、「Lync 2013」 、「Word 2010」、「Excel 2010」、「Word 2007」、「 Excel 2007」、「PowerPoint 2007」'「Word Starter」 、「Excel Starter」等電腦程式,均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 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 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詎陳冠宏為誘使消費者購買電腦設備,竟基於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6年4月8日,在億通公司,經微軟公司聘用之調查 員林伯翰喬裝為顧客(化名張智凱),以新臺幣(下同)1 萬4,500元之價格,訂購附表1編號1所示之電腦主機1台(下 稱T1電腦主機),由陳冠宏收受1,000元訂金後,開立訂購 單,並將附表1編號1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擅自重製於T1電 腦主機內,組裝完成後再將T1電腦主機交付林伯翰,以此方 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於106年6月27日,在億通公司,經微軟公司聘用之調查員林 伯翰喬裝為顧客,以1萬4,500元之價格,訂購附表1編號2所 示之電腦主機1台(下稱T2電腦主機),由陳冠宏收取現金 後,開立收據,並將附表1編號2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擅自 重製於T2電腦主機內,組裝完成後再將T2電腦主機交付林伯



翰,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三)於106年8月2日,在億通公司,經客戶陳沛珊送修附表1編號 7所示之電腦主機1台(下稱C5電腦主機),由陳冠宏收取費 用800元後,開立維修單,並將附表1編號7所示之電腦程式 著作,擅自重製於C5電腦主機內,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 著作財產權。
(四)於106年3月底某日至同年8月4日間之某時許,在億通公司, 經某不詳客戶以9,000元之價格,訂購附表1編號8所示之電 腦主機1台(下稱C6電腦主機),由陳冠宏開立訂購單,並 將附表1編號8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擅自重製於C6電腦主機 內,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五)於106年3月底某日至同年8月4日間之某時許,在億通公司, 接續將附表1編號3至6、9至10及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電腦 程式著作,擅自重製於附表1編號3至6、9至10所示億通公司 所有之電腦主機及附表2編號1至4所示陳冠宏所有之物內, 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六)嗣經警於106年8月4日持搜索票前往億通公司搜索,在現場 之8台電腦主機內發現附表1編號3至10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 ,並扣得附表2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微軟公司委由藍孟真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移送、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冠宏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微軟 公司之代理人藍孟真律師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聘用之調查 員林伯翰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 押物品目錄表、電腦軟體記錄表、搜索查扣/檢視物品估價 損害報告書、電腦軟體統計表、電腦軟體比較表、扣押物品 檢驗報告、檢查報告、著作權登記檢索列印資料、訂購單照 片及收據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附表2所示之物及告訴人聘 用之調查員林伯翰所購得之電腦2台扣案可佐,被告陳冠宏 之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冠宏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 )、(五)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陳冠宏就犯罪事 實欄(五)所為,擅自重製電腦程式著作於附表1編號3至6 、9、10所示被告億通公司所有之電腦主機及附表2所示被告 陳冠宏所有之物內,因不能證明被告陳冠宏擅自重製電腦程 式著作之時間,依證據裁判原則及罪疑惟輕原則,認被告陳 冠宏此部分重製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同一地點所為之



多次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法益 ,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陳冠宏就犯罪事實欄(一) 、(二)、(三)、(四)、(五)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又被告陳冠宏為被告億通公司 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請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億通公司科以罰金之刑 。扣案如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冠宏所有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之。再被告陳冠宏、億通公司上開擅自重製之電腦程式, 原應向告訴人取得授權並給付購買上開電腦程式之費用共計 534,083元,有告訴代理人藍孟真律師所提出之搜索查扣/檢 視物品估價損害報告書及建議售價統計表在卷可佐,卻因本 件犯罪行為而取得未付上開購買費用之犯罪所得534,083元 ,此部分雖未據扣案,惟既為被告陳冠宏、億通公司因本案 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被告陳冠宏、億通公司事後亦未將該 等費用賠償予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告訴及移送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 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罪嫌。惟查:被告陳 冠宏於警詢時否認有提供電腦程式光碟收費之行為,且觀諸 卷附估價單、收據等照片所示,被告陳冠宏並未就電腦程式 光碟另予收費,尚難僅憑被告陳冠宏將附表1編號1、2所示 之電腦程式重製於其出售予告訴人微軟公司聘用之調查員林 伯翰之電腦主機內,即遽認被告陳冠宏有何銷售上開電腦程 式光碟之情事,此部分告訴及移送之罪名自有未洽,惟與上 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又告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尚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以 第87條第1項第5款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然著作權法 第87條規定係屬補充規定之立法,如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 即應優先適用,而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故自無再適用 同法第93條第3款以第87條第5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處斷之 餘地,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此部分告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檢察官 徐 鈺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毓 雯
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附表1:
┌──┬──┬───────┬─────┬────────────┐
│編號│電腦│電腦程式著作名│版本 │序號 │
│ │編號│稱 │ │ │
├──┼──┼───────┼─────┼────────────┤
│1 │T1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
│ │ ├───────┼─────┼────────────┤
│ │ │Word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Excel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Outlook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PowerPoint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Access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InfoPath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Publisher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OneNote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Lync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2 │T2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




│ │ ├───────┼─────┼────────────┤
│ │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Outlook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PowerPoint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OneNote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3 │C1 │Windows 10 │專業版 │00000-00000-00000-AA282 │
│ │ ├───────┼─────┼────────────┤
│ │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412 │
│ │ ├───────┼─────┼────────────┤
│ │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412 │
│ │ ├───────┼─────┼────────────┤
│ │ │Outlook │2016 │00000-00000-00000-AA412 │
│ │ ├───────┼─────┼────────────┤
│ │ │PowerPoint │2016 │00000-00000-00000-AA412 │
│ │ ├───────┼─────┼────────────┤
│ │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412 │
│ │ ├───────┼─────┼────────────┤
│ │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412 │
├──┼──┼───────┼─────┼────────────┤
│4 │C2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
│ │ ├───────┼─────┼────────────┤
│ │ │Word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Excel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Outlook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PowerPoint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Access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InfoPath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Publisher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OneNote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 ├───────┼─────┼────────────┤
│ │ │Lync │2013 │00000-00000-00000-AA328 │
├──┼──┼───────┼─────┼────────────┤
│5 │C3 │Windows 10 │專業版 │00000-00000-00000-AA807 │
│ │ ├───────┼─────┼────────────┤
│ │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404 │
│ │ ├───────┼─────┼────────────┤
│ │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404 │
│ │ ├───────┼─────┼────────────┤
│ │ │Outlook │2016 │00000-00000-00000-AA404 │
│ │ ├───────┼─────┼────────────┤
│ │ │PowerPoint │2016 │00000-00000-00000-AA404 │
│ │ ├───────┼─────┼────────────┤
│ │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404 │
│ │ ├───────┼─────┼────────────┤
│ │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404 │
│ │ ├───────┼─────┼────────────┤
│ │ │OneNote │2016 │00000-00000-00000-AA404 │
├──┼──┼───────┼─────┼────────────┤
│6 │C4 │Windows 10 │家用版 │00000-00000-00000-AAOEM │
│ │ ├───────┼─────┼────────────┤
│ │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022 │
│ │ ├───────┼─────┼────────────┤
│ │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022 │
│ │ ├───────┼─────┼────────────┤
│ │ │Outlook │2016 │00000-00000-00000-AA022 │
│ │ ├───────┼─────┼────────────┤
│ │ │PowerPoint │2016 │00000-00000-00000-AA022 │
│ │ ├───────┼─────┼────────────┤
│ │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022 │
│ │ ├───────┼─────┼────────────┤
│ │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022 │
│ │ ├───────┼─────┼────────────┤
│ │ │OneNote │2016 │00000-00000-00000-AA022 │




├──┼──┼───────┼─────┼────────────┤
│7 │C5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
│ │ ├───────┼─────┼────────────┤
│ │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Outlook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PowerPoint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OneNote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8 │C6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
│ │ ├───────┼─────┼────────────┤
│ │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Outlook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PowerPoint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 ├───────┼─────┼────────────┤
│ │ │OneNote │2016 │00000-00000-00000-AA581 │
├──┼──┼───────┼─────┼────────────┤
│9 │C7 │Windows 10 │專業版 │00000-00000-00000-AA050 │
│ │ ├───────┼─────┼────────────┤
│ │ │Word │2016 │00000-00000-00000-AA700 │
│ │ ├───────┼─────┼────────────┤
│ │ │Excel │2016 │00000-00000-00000-AA700 │
│ │ ├───────┼─────┼────────────┤
│ │ │Outlook │2016 │00000-00000-00000-AA700 │




│ │ ├───────┼─────┼────────────┤
│ │ │PowerPoint │2016 │00000-00000-00000-AA700 │
│ │ ├───────┼─────┼────────────┤
│ │ │Access │2016 │00000-00000-00000-AA700 │
│ │ ├───────┼─────┼────────────┤
│ │ │Publisher │2016 │00000-00000-00000-AA700 │
│ │ ├───────┼─────┼────────────┤
│ │ │OneNote │2016 │00000-00000-00000-AA700 │
├──┼──┼───────┼─────┼────────────┤
│10 │C8 │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00359-OEM-0000000-00000 │
│ │ ├───────┼─────┼────────────┤
│ │ │Word Starter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Starter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電腦程式名稱 │版本 │備註│
├──┼───────────┼──┼──┼──────────┼───┼──┤
│1 │ADATA隨身碟(16G) │1 │支 │Windows 10安裝程式 │專業版│E1 │
│ │ │ │ │ │/家用 │ │
│ │ │ │ │ │版 │ │
├──┼───────────┼──┼──┼──────────┼───┼──┤
│2 │COLORTURN隨身碟(32G)│1 │支 │Windows 7 Ghost 還原│ │E2 │
│ │ │ │ │映象檔(GHO)程式 │ │ │
├──┼───────────┼──┼──┼──────────┼───┼──┤
│3 │創見隨身碟(16G) │1 │支 │Windows 10 │專業版│E3 │
│ │ │ │ ├──────────┼───┤ │
│ │ │ │ │Word │2007 │ │
│ │ │ │ ├──────────┼───┤ │
│ │ │ │ │Excel │2007 │ │
│ │ │ │ ├──────────┼───┤ │
│ │ │ │ │PowerPoint │2007 │ │
├──┼───────────┼──┼──┼──────────┼───┼──┤
│4 │盜版光碟 │1 │片 │Windows Server │2008 │D1 │
├──┼───────────┼──┼──┼──────────┼───┼──┤
│5 │估價單 │5 │張 │ │ │ │
├──┼───────────┼──┼──┼──────────┼───┼──┤
│6 │維修單 │10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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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通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