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730、1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俊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使詐欺 集團成員對告訴人盧秀珠、黃怡萍騙取財物,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幫助他 人犯罪,為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酒後駕車 ;自陳高中畢業;從事營造業、家境勉持;犯罪後之態度; 各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迨「江譽宏」及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黃怡萍上開元大銀行員林分行、芬園郵局帳戶存摺 及提款卡(含密碼)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 附表所示之黃怡萍上開元大銀行員林分行、芬園郵局帳戶內 。因認此部分被告林俊宏亦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惟查,上開各被害人是閱覽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所張貼之詐 騙內容後,始陷於錯誤而匯款,與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 詐欺集團成員無直接相關,從而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本應為判決無罪,但因檢察官認被告具有想像競合之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林俊宏明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犯行,避免執法人員 之追緝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做為向 他人詐取財物之工具,亦可預見其將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 號交予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竟 仍以縱使如此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 106年9月29日某時,由羅仁謙(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林俊宏之嘉義市○區○○街 000巷00號住處附近某便利商店,搭載林俊宏及其母林黃英 桃至嘉義市林森東路某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市(下稱 台哥大公司)及某遠傳電信門市,由林俊宏以其及不知情林 黃英桃之名義,共申辦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2 個行動電話門號,林俊宏俟後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及 方式,將上開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2個行動電話 門號SIM卡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
二、迨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號碼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一) 於106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6分許,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號 碼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盧秀珠,佯稱係盧秀珠三舅媽 ,以其朋友急需借款為由,致盧秀珠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0號汐止保長坑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新 臺幣(下同)12萬元5,000元至指定之林憲明(涉嫌詐欺部 分,另由員警偵查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翌(14)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上 址郵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3萬元至上開林憲明 同一帳戶內,後因盧秀珠察覺受騙,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於106年12月12日下午2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借 係當舖業者,以號碼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怡萍,佯 稱須提供其所有之2個金融機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方 能辦理貸款14萬元,致黃怡萍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先於106年12月15日,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空 軍一號八卦站,將其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 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密碼及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芬園郵局(下稱芬園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0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送予自稱為該當 舖會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江譽宏」;再於106年1 2月16日,在臺中市○○○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中南站,將 其元大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寄送「江譽宏」,嗣因黃怡萍發覺受騙,經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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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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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林俊宏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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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案被告羅仁謙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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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即被告林俊宏之母林黃英桃具詰之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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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哥大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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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告訴人盧秀珠於警詢之指訴、106年12月13日郵政入 │
│ │戶匯款/匯票/電傳送現申請書、郵政自動櫃員機106 │
│ │年12月14日中午12時29分許之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
│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0日儲字第1070006 024號函 │
│ │及附件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清單、 │
│ │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照片3張、門號000 000000號 │
│ │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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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告訴人黃怡萍於警詢之指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 │
│ │12月12日下午2時4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 │
│ │告訴人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截圖照片、 │
│ │台哥大公司門號0000 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內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案件編號:10 │
│ │00000000)、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照片、│
│ │八卦站寄貨收職聯、免用統一發票運費收據、送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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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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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
│ │ │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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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偉証│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106年12月17日 │黃怡萍之中華│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 下午1時35分許 │郵政股份有限│
│ │ │優惠價格5,000元 │ ,匯款1萬元。 │公司芬園郵局│
│ │ │販售蘋果牌IPHONE│2.106年12月17日 │帳號000-0000│
│ │ │手機,曾偉証於10│ 下午2時31分許 │0000000000號│
│ │ │6年12月17日下午1│ ,匯款5,000 │帳戶 │
│ │ │時許,在臉書網頁│ 元。 │ │
│ │ │瀏覽該訊息後,即│ │ │
│ │ │陷於錯誤,以通訊│ │ │
│ │ │軟體LINE聯繫購買│ │ │
│ │ │3支IPHONE手機, │ │ │
│ │ │並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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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翊銓│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6年12月17日下 │同上 │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午1時59分許,匯 │ │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款1萬5,000元。 │ │
│ │ │牌IPHO NE手機, │ │ │
│ │ │王翊銓於106年12 │ │ │
│ │ │月15日晚上某時,│ │ │
│ │ │在臉書網頁瀏覽該│ │ │
│ │ │訊息後,即陷於錯│ │ │
│ │ │誤,以通訊軟體 │ │ │
│ │ │LINE聯繫購買手機│ │ │
│ │ │,並依詐欺集團成│ │ │
│ │ │員指示,匯款至指│ │ │
│ │ │定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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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婉柔│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6年12月17日下 │同上 │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午2時52分許,匯 │ │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款1萬5,000元。 │ │
│ │ │牌IPHONE手機,張│ │ │
│ │ │婉柔於106年12月 │ │ │
│ │ │17日下午2時30分 │ │ │
│ │ │許,在臉書網頁瀏│ │ │
│ │ │覽該訊息後,即陷│ │ │
│ │ │於錯誤,以通訊軟│ │ │
│ │ │體LINE聯繫購買手│ │ │
│ │ │機,並依詐欺集團│ │ │
│ │ │成員指示,匯款至│ │ │
│ │ │指定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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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基鴻│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106年12月17日 │同上 │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 下午2時52分許 │ │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 ,匯款2萬5,000│ │
│ │ │牌IPHONE手機,陳│ 元。 │ │
│ │ │基鴻於106年12月 │2.106年12月17日 │ │
│ │ │17日下午2時52分 │ 下午3時52分許 │ │
│ │ │許前某時,在臉書│ ,匯款1萬5,000│ │
│ │ │網頁瀏覽該訊息後│ 元。 │ │
│ │ │,即陷於錯誤,並│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 │ │
│ │ │戶購買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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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何肇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6年12月17日下 │同上 │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午3時18分許,匯 │ │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款1萬元。 │ │
│ │ │牌IPHO NE手機, │ │ │
│ │ │何肇洋於10 6年12│ │ │
│ │ │月17日下午3時18 │ │ │
│ │ │分許前某時,在臉│ │ │
│ │ │書網頁瀏覽該訊息│ │ │
│ │ │後,即陷於錯誤,│ │ │
│ │ │並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 │ │
│ │ │帳戶購買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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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賴政揚│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6年12月17日下 │黃怡萍之元大│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午3時15分許,匯 │銀行員林分行│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款1萬5,000元。 │帳號000-0000│
│ │ │牌IPHO NE手機, │ │0000000000號│
│ │ │賴政揚於10 6年12│ │帳戶 │
│ │ │月17日下午3時15 │ │ │
│ │ │分許前某時,在臉│ │ │
│ │ │書網頁瀏覽該訊息│ │ │
│ │ │後,即陷於錯誤,│ │ │
│ │ │並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 │ │
│ │ │帳戶購買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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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曹智為│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6年12月17日下 │同上 │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午3時53分許,匯 │ │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款1萬5,000元。 │ │
│ │ │牌IPHO NE手機, │ │ │
│ │ │曹智為於10 6年12│ │ │
│ │ │月17日下午3時53 │ │ │
│ │ │分許前某時,在臉│ │ │
│ │ │書網頁瀏覽該訊息│ │ │
│ │ │後,即陷於錯誤,│ │ │
│ │ │並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 │ │
│ │ │帳戶購買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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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瑞淇│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6年12月17日下 │同上 │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午4時1分許,匯款│ │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1萬6,000元。 │ │
│ │ │牌IPHO NE手機, │ │ │
│ │ │吳瑞淇於10 6年12│ │ │
│ │ │月17日下午4時1分│ │ │
│ │ │許前某時,在臉書│ │ │
│ │ │網頁瀏覽該訊息後│ │ │
│ │ │,即陷於錯誤,並│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 │ │
│ │ │戶購買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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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鴻雯│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6年12月17日下 │同上 │
│ │ │書網頁貼文佯稱以│午4時6分許,匯款│ │
│ │ │優惠價格販售蘋果│3萬8,000元。 │ │
│ │ │牌IPHO NE手機, │ │ │
│ │ │李鴻雯於10 6年12│ │ │
│ │ │月17日下午3時58 │ │ │
│ │ │分許,在臉書網頁│ │ │
│ │ │瀏覽該訊息後,即│ │ │
│ │ │陷於錯誤,並依詐│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購│ │ │
│ │ │買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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