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1132號
CYDM,107,嘉簡,1132,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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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群超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群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4 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重利 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嘉簡字第11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3 年4 月7 日徒刑易服社 會勞動服務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1)被 告為圖己利,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以趁他人急迫之際貸與 金錢獲取重利之動機、手段,及對社會金融秩序所造成之 危害。(2)與被害人所約定之利率及收取之重利。(3 )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被告借款予盧松平林景輝,均有預扣如附表一所示第一 期利息;另借款予楊祥裕部分,雖未預扣,然業已收取2 萬1 千元,業據證人盧松平林景輝楊祥裕於警詢、偵 訊證述明確,是被告業已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利息當可認定 (其中楊祥裕部分,被告於警詢供稱業已還完債務,故應 扣除本金5 千元,所收之為利息1 萬6 千元)。被告所收 取之利息,均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及第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二所示之物,或係 被害人向被告借款時質押或簽立之物,借款人於清償借款 即可依法請求返還(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或無證據足 認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二編號8 至17),或無證據足認必 係被告預備犯重利罪之用(如附表二編號18至22,至多僅



得認定可供借款之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4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第 344 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之人│時間 │借款原因 │借款金│收取之利息及計息方式│ 論 罪 科 刑 │
│ │ │地點 │ │額(新│ │ │
│ │ │ │ │台幣)│ │ │
├──┼────┼─────┼─────┼───┼──────────┼────────────────┤
│一 │盧松平 │105年11月 │無力繳納貸│6萬元 │於預扣利息8000元後,│賴群超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 │21日某時許│款及日常生│ │實際交付5 萬2000元予│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嘉義市某處│活開銷 │ │盧松平,約定一個月內│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 │償還本息6 萬元,相當│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於年息159%。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二 │同上 │106年2月14│同上 │3萬元 │於預扣利息4000元後,│賴群超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
│ │ │日某時許 │ │ │實際交付2 萬6000元予│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嘉義市某處│ │ │盧松平,約定一個月內│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償還本息3 萬元,相當│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於年息159%。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三 │楊祥裕 │106年2月23│伊女兒當時│5000元│實際交付5000元予楊祥│賴群超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
│ │ │日某時許 │在醫院急診│ │裕,約定每10日之利息│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嘉義市某處│,且伊係低│ │1000元,相當於年息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收入戶 │ │720 %,已收取利息1 │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萬6千元。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林景輝 │106年7月10│生活困難,│2萬元 │於預扣每10日一期之利│賴群超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日14時許 │無力支應日│ │息3000元後,實際交付│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嘉義市大雅│常生活開銷│ │17000 元予林景輝,相│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路二段573 │ │ │當於年息540%,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號統一超商│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內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名稱 │本院107年度保管 │
│ │ │檢字第547號編號 │
├──┼──────────────┼────────┤
│1 │盧松平之身分證影本1張 │011 │
├──┼──────────────┼────────┤
│2 │盧松平之TDC-0001營業小客車 │012 │
│ │汽車行照影本1張 │ │
├──┼──────────────┼────────┤
│3 │盧松平簽立本票1張 │013 │
│ │(票號:569997) │ │
├──┼──────────────┼────────┤
│4 │盧松平之借款約書1張 │010 │
│ │ │ │
├──┼──────────────┼────────┤
│5 │楊祥裕簽立本票1張 │014 │
│ │(票號:036205) │ │
├──┼──────────────┼────────┤
│6 │林景輝簽立本票1張 │006 │
│ │(106年7月10日簽發,金額:2萬│ │
│ │元) │ │
├──┼──────────────┼────────┤
│7 │林景輝之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員│007 │
│ │工證1張 │ │




├──┼──────────────┼────────┤
│8 │趙明政簽本票1張 │001 │
│ │(票號:459704) │ │
├──┼──────────────┼────────┤
│9 │吳錫銘汽車駕照1張 │002 │
│ │ │ │
├──┼──────────────┼────────┤
│10 │王國輝簽本票1張 │003 │
│ │(票號:570000) │ │
├──┼──────────────┼────────┤
│11 │紀宋賢簽本票1張 │004 │
│ │(票號:459709) │ │
├──┼──────────────┼────────┤
│12 │紀宋賢之身分證正本1張 │005 │
│ │ │ │
├──┼──────────────┼────────┤
│13 │張桂圓簽本票1張 │008 │
│ │(票號:459713) │ │
├──┼──────────────┼────────┤
│14 │詹捷羽簽本票2張 │009 │
│ │(票號:569995、036206) │ │
├──┼──────────────┼────────┤
│15 │蔡惠玉之身分證正本1張 │015 │
│ │ │ │
├──┼──────────────┼────────┤
│16 │鄭怡琳簽本票1張 │016 │
│ │(105年11月14日簽發,金額:3 │ │
│ │萬元) │ │
├──┼──────────────┼────────┤
│17 │鄭怡琳簽本票5張 │017 │
│ │(票號:569981、569986、 │ │
│ │569991、569990、569999) │ │
├──┼──────────────┼────────┤
│18 │空白借款契約書2份 │018 │
├──┼──────────────┼────────┤
│19 │空白本票12張 │019 │
├──┼──────────────┼────────┤
│20 │空白承諾書5張 │020 │
├──┼──────────────┼────────┤
│21 │空白委託保管書1張 │021 │




├──┼──────────────┼────────┤
│22 │空白借據1張 │022 │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445號
被 告 賴群超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群超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予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 利之犯意,自民國105年11月起,在報紙求職欄刊登小額貸 款廣告,或透過朋友介紹,藉此招攬不特定人向其借款,牟 取暴利。嗣有附表所示之人因附表所示之原因,需款孔急之 際,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向賴群超借貸如附表所示金 額之款項,賴群超並收取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賴群超嗣後即親自向附表所示之人收取利息,或指示附表所 示之人匯款至其不知情之父賴清柏於民雄郵局所開立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106年10月21日12時50分許, 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41住處為警搜索查獲 ,並扣得附表所示之人所簽發之本票、借款契約書、林景輝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服務證影本、盧松平身分證影本等物。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群超之供述。
(二)證人盧松平楊祥裕林景輝之證述。
(三)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本票、借款契約書、證人林景輝天主教聖 馬爾定醫院服務證影本、證人盧松平身分證影本、前開賴 清柏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罪嫌。被告前後數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 咨 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
┌────┬─────┬─────┬───┬────────┐
│借款之人│時間 │借款原因 │借款金│收取之利息及計息│
│ │地點 │ │額(新│方式 │
│ │ │ │台幣)│ │
├────┼─────┼─────┼───┼────────┤
盧松平 │105年11月 │無力繳納貸│6萬元 │於預扣利息8000元│
│ │21日某時許│款及日常生│ │後,實際交付5萬 │
│ │嘉義市某處│活開銷 │ │2000元予盧松平,│
│ │ │ │ │約定一個月內償還│
│ │ │ │ │本息6萬元 │
├────┼─────┼─────┼───┼────────┤
│同上 │106年2月14│同上 │3萬元 │於預扣利息4000元│
│ │日某時許 │ │ │後,實際交付2萬 │
│ │嘉義市某處│ │ │6000元予盧松平,│
│ │ │ │ │約定一個月內償還│
│ │ │ │ │本息3萬元 │
├────┼─────┼─────┼───┼────────┤
楊祥裕 │106年2月23│伊女兒當時│5000元│實際交付5000元予│
│ │日某時許 │在醫院急診│ │楊祥裕,約定每10│
│ │嘉義市某處│,且伊係低│ │日之利息1000元 │
│ │ │收入戶 │ │ │
├────┼─────┼─────┼───┼────────┤
林景輝 │106年7月10│生活困難,│2萬元 │於預扣每10日一期│
│ │日14時許 │無力支應日│ │之利息3000元後,│
│ │嘉義市大雅│常生活開銷│ │實際交付17000元 │
│ │路二段573 │ │ │予林景輝
│ │號統一超商│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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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