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48號
CYDM,106,訴,348,2018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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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宗達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蔡騌燦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蔡永富
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石文吉
指定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王孝忠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莫龍欽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陳約麟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被   告 林昆增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63號、106 年度偵字第1549號、第2321號、第2359號、第3068號)」應補充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63號、106 年度偵字第1549號、第2321號、第2359號、第3068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3857號、第3592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857號、第3592號移 送併辦之事實業經本院予以審判(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一(一 )、(二)所示部分),是原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 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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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