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公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0
6 年4 月24日106 年度嘉簡字第533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106 年度速偵字第62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 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公年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 月30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 。茲因被告已於107 年6 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則被告已無從到 庭,本件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