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號
NTDV,107,訴,5,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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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敏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惜花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民國
107 年7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0,73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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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