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郭榮章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彥宏
被 告 吳豐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 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 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 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基 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 同,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 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 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 俾先後兩請求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 統一解決紛爭者而言,判斷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2 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考慮被告之防禦權是否 受到不利益及在訴訟之過程,准予為訴之變更、追加後,原 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有無繼續使用之可能 性及價值(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0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抗字第561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郭彥宏及吳豐盈共有如附表 所示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327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街00 號;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為3 分之 1 ,上開房屋4 樓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則為被告郭彥宏所 有。兩造就系爭房地並未定有不分割之期限,依系爭房地之 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況,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 第824 條第2 項、第3 項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並聲明:兩
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共 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嗣於訴狀送達被告郭彥宏後之民 國107 年7 月30日以民事追加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主張 系爭房地全部現由被告郭彥宏及其家屬占有使用中,被告郭 彥宏之應有部分僅為1/3 ,就使用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應 給付回溯5 年期間內之不當得利賠償金計新臺幣(下同)15 2,813 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被告郭彥宏遷離系爭土地及建物或兩造觀於系爭土地及 建物之共有關係消滅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不當得利計2,54 7 元(見本院卷第146 至154 頁)。經核原告前開所為,屬 訴之追加,惟原告所提起之原訴與追加之訴,請求之基礎事 實迥異,原訴之基礎事實為兩造間共有物之分割,而追加之 訴則為被告郭彥宏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而使用收益系爭房 地,故主張被告郭彥宏有不當得利之事實。再者,原訴原來 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於判斷本件追加之訴有 無理由時,無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尚需另就原告主張 之追加事實為證據調查及令兩造攻擊防禦。況被告郭彥宏復 表示不同意此訴之追加,且原告此部分追加之事實亦有礙被 告郭彥宏之防禦,若准許其追加,徒使本件訴訟之終結延滯 ,而有礙訴訟之終結。此外,原告亦未能證明其所為訴之追 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各款之事由。從而 ,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核與提起追加之訴之要件不合,原告 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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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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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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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 鄉鎮 │ 段 │ 小段 │ 地號 │目│平 方 公 尺│ │
│ │ │ 市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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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 │1-103 │ │ 88.00│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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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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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基 地 坐 落 │主要用途、│ 建物面積 │ │
│ │建號│--------------------│主要建材、│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號│ │ 建 物 門 牌 │房屋層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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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段│住家用、 │一層:41.18 │ 1分之1 │
│ │ │1-103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二層:56.93 │ │
│2 │327 │--------------------│加強磚造、│三層:56.93 │ │
│ │ │南投縣南投市三和二路│3層 │騎樓:15.75 │ │
│ │ │一街46號 │ │總面積:170.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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