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薛國棟
相 對 人 李亞筠
相 對 人 劉李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4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4號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民國107年5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 107年7月24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比對筆錄, 並更正誤載之筆錄及被告虛無之陳述,有惡意、惡性污衊行 為,已嚴重危害名義及人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