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榮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
免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丑字第18號異議書、聯徵中心債權人清
冊、本院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丑字第18號債務人開始更生債
權人清冊、聲請人姊姊104 年至106 年國稅局所得資料、財
產資料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