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107號
NTDV,107,家親聲,107,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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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盧湘瑜 
代 理 人 陳瑾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永成 
代 理 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 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另夫或妻之一方,以他方對未成年子女盡 扶養義務,而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他方給付 應分擔之已到期部分扶養費,應屬家事非訟事件(臺灣高等 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 還其代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 ○○○○○○之扶養費,依上開規定核屬關於未成年子女扶 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而本件未成年子女甲○○○○○○○○○○○○○○○○ ○○之戶籍地均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2,此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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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