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 對 人 王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鍾月嬌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1年3月3日、82年11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萬元及 12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2月28日至111年2月27日; 82年11月11日至112年11月10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王錦仁。債務人:鍾月嬌。
嗣債務人鍾月嬌於102年9月5日邀同相對人王錦仁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 為102年9月5日起至109年9月5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及相對人自105年11 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0,8 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以上均影本 )、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7月31日通知債務人鍾月嬌之繼承人及相對人王 錦仁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 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8月21日送達於債 務人之繼承人及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之繼 承人及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
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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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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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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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水里鄉 │新城 │ │178 │空│107 │全部 │王錦仁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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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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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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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1 │山頂巷75之21號│新城段178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9.4、二層│ │全部 │王錦仁 │ │
│ │ │ │ │凝土加強磚造、│:59.4、合計:11│ │ │ │ │
│ │ │ │ │2層 │8.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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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